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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办法,依据多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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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8 17: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总则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引导基金,并非原文中表述的那样。它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该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其主要作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它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以此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还适用于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母基金。这些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管理体制。该体制是决策、评审与日常管理、运作相分离。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委托专业行业管理机构。该机构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此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由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引导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日常投资运作职责。同时,协议还建立管理费用支付标准、方式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积极吸引并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鼓励各区依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方式有参股投资、跟进投资、融资担保或者其他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参股投资方面,引导基金能够参股或者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母基金、重点产业领域并购投资基金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不过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市场化母基金,其投向必须主要是天使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能够跟随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不过,引导基金不能以“跟进投资”的名义直接开展创业投资运作业务。其形成的股权会委托给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该产业领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企业还需是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融资担保方面,引导基金依照国家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的相关规定,在合适的时机,运用恰当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融资担保支持,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同样的支持



引导基金可对闲置资金开展保值性投资。投资范围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引导基金还可开展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参股基金不同组织形式。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明确基金规模。明确存续期限。明确出资方案。明确投资领域。明确决策机制。明确基金管理机构。明确风险防范。明确投资退出。明确管理费用。明确收益分配等。

第九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状况、投资及损益状况以及其他重大状况。还应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报送投资项目统计分析报告。

第五章退出制度

第十条引导基金能够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形式,对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投资。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依照引导基金运作相关规定,可通过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等途径退出。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满后应解散。若需延长存续期限,要报经领导小组批准。之后,与其他出资方按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合同等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应在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满后退出。若在存续期内提前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预设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合同文件里约定。若出现下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引导基金可不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创业投资企业方案确认后已过1年。却未依照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也未在要求时间内完成设立手续。

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账户出资并拨付,时间超过1年,然而创业投资企业并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创业投资企业未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股权。在创业投资机构履行有关协议约定承诺前提下。由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及其指定方受让引导基金在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份额或股权。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转让价格可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会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退出的是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六章风险控制

引导基金应挑选在中国境内设立且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来托管。托管银行依照托管协议负责引导基金账户管理。还要负责资金拨付及清算。以及资产保管等日常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投资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投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投资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房地产业。投资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向任何第三方给予赞助、捐赠(除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在所扶持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还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要加强引导基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加强引导基金信用体系建设。要建立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信用记录。还要建立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把这些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考核

引导基金应构建完备的外部监管与监督机制。领导小组对引导基金予以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加以指导。

引导基金被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小组要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监督。还要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同时要开展绩效考核。并且引导基金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附则

领导小组要遵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遵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要依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而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还要制定具体退出办法。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施行。其有效期到2022年11月30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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