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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诈骗频发!江南法院审理陌生微信好友引发的诈骗关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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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广泛使用和流行,极大增强了人际交流的便捷性,使得许多重要事务都得以通过微信进行交流。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却趁机利用人们对微信的过度信任,从事非法活动。近期,江南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引发的诈骗相关案件,被告人陈某因将个人银行卡借给他人用于网络电信诈骗,依法受到了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海鲜市场的老板钟某遇到了一位新加的微信好友。这位好友自称是蓝某,当时正于某酒店接待领导用餐,并表示需要购买一些海鲜,希望钟某能将货物送到酒店。钟某立刻准备货物并迅速送达,然而蓝某并未支付货款。第二天,蓝某又通过微信向钟某询问是否有海参等高档海鲜。在得知钟某手头没有货物的情况下,蓝某主动推荐了一个名叫“某某海味批发零售商”的微信账号,并建议钟某向这家商家采购商品后再转卖给自己。钟某随即与这家所谓的“批发商”洽谈了商品事宜,对方提出需要先支付一半的货款,即36000元。于是,钟某向蓝某催促退还前一天的货款20000元,并且还要求蓝某预先支付新订单的一半货款,也就是36000元。蓝某迅速发送了两张截图,一张显示转账金额为20000元,另一张显示为36000元。但钟某的账户并未实际收到这笔钱。蓝某对此作出了解释,指出公司账户向个人账户进行转账时,通常会有两小时的延时。在确认截图中的银行卡号码准确无误后,钟某误以为款项已经成功转出,于是按照“批发商”的指示,将36000元的货款转入了名为陈某的指定账户。

钟某在转账之后,并未收到任何货物,同时也没有收到货款,这才恍然大悟自己上当受骗,于是立刻报了警。而接收货款的银行卡所有者陈某,因涉嫌参与网络电信诈骗,被警方成功逮捕。



经调查发现,被告人陈某尽管清楚上游资金可能源自非法活动,却为了追求高额回报,依然将个人持有的银行卡及其密码提供给他人,以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同时亦参与现金提取。该银行卡被蓝某等犯罪分子所利用,用于实施网络电信诈骗,导致诈骗钟某的金额高达36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为非法获利,虽知晓他人转移非法所得,却仍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此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扮演了次要、辅助的角色,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情况,依法可适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予以宽大处理。据此,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作出裁决,认定其犯有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并处人民币三千元的罚金。

案件宣判后,陈某服判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另悉,蓝某等诈骗分子,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追查中。

法官说法



添加微信好友需谨慎行事。若有人陌生地主动添加为好友,务必仔细核实其身份,切勿轻率接纳,亦不宜轻易向陌生人泄露个人资料。

在当前移动支付盛行的背景下,诈骗分子不断变换诈骗手段。其中一种常见伎俩便是伪装成买家,谎称已向卖家完成转账,并出示伪造的转账凭证,以“银行账务处理延迟”为由,诱导受害者提前发货或汇款。法官特别提醒公众:在进行转账操作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来自社交网络的转账截图信息。交易发生时,必须登录银行官方APP、使用网银,或者亲自到银行ATM机或柜台,核实款项是否已实际到账,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下一步操作,切勿因疏忽大意而遭受诈骗。一旦察觉对方身份或信息有疑点,或者不幸上当受骗,必须立即保存好聊天记录、银行账户等关键证据,并迅速报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莫因微薄利益而涉足任何协助网络犯罪的行为,诸如租赁、贩卖银行卡、手机卡等,此类举动可能涉嫌盗窃、诈骗,亦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罪行。

来源:江南区法院

文稿:梁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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